1 總則
1.1 本規(guī)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發(fā)展改革委和質檢總局第 35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guī)則適用于自攜冷凝機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自攜冷凝機組商用冷柜包括:
——銷售和陳列食品的自攜式商用冷柜;
——商店?賓館和飯店等場所使用的封閉式自攜飲料冷藏陳列柜;
——實體門商用冷柜(如廚房冰箱、制冷儲藏柜、制冷工作臺)、非零售用的自攜式商用冷柜?
2 標識的樣式和規(guī)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 109 mm,寬度為 66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guī)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總能量消耗(kWh/24 h);
(5)總展示面積(m2)(產品類型為實體門商用冷柜和組合型商用冷柜中的實體門部分可不填寫);
(6)凈容積(有效容積)(m3
(7)冷柜類型和分級(注:組合型冷柜應分別標注);或L)(注:所有間室總和);
(8)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標準編號;
(9)能效信息碼;
(10)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
2.3 標識樣式示例見附件 1。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總能量消耗、總展示面積、凈容積(有效容積)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的檢測方法應當依據 GB 26920.2 的現(xiàn)行有效版本。
3.2 《自攜冷凝機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 2。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并鼓勵其取得..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guī)范),已經獲得..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制件。授權機構應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效標識及產品能效檢測報告進行核驗,可根據需要對未獲得..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生產者或進口商自有檢測實驗室能力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規(guī)格型號應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級、總能量消耗、總展示面積(必要時)、凈容積(有效容積)、冷柜類型和分級應當依據 GB 26920.2 的現(xiàn)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能效標識標注的總能量消耗應當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
4.4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標準是指 GB 26920.2 的現(xiàn)行有效版本。
4.5 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信息系統(tǒng)直接生成產品能效信息碼。
4.6 列入..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效“領跑者”信息。
5 標識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自攜冷凝機組商用冷柜均應加施標識。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3 標識應當采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
5.4 標識應當加施在自攜冷凝機組商用冷柜的正面明顯部位,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絡商品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5 加施在自攜冷凝機組商用冷柜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 2條的規(guī)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guī)格可在本規(guī)則第 2.1 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fā)布 30 日后出廠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guī)格型號逐一備案。規(guī)格型號不同但制冷系統(tǒng)、柜體內部結構和尺寸相同,總能量消耗、總展示面積、凈容積(有效容積)、冷柜類型和分級相同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案,提交《自攜冷凝機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3),以及《辦法》所規(guī)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
能效標識網”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的備案工作。對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 6.2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授權機構每年應統(tǒng)計標識年度使用情況,主要包括: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jiān)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料,并向..發(fā)展改革委、質檢總局和..認監(jiān)委匯報。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授權機構應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公告?zhèn)浒傅臉?span style="text-indent:2em;">識樣本。授權機構應當核實并撤銷能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相關備案信息并及時公告。
7.2 授權機構應當建立產品信息數據庫,向生產者、消費者和監(jiān)管部門等提供產品信息查詢服務,及時核實并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jiān)督檢查情況。
7.3 企業(yè)、消費者等相關方可通過以下方式對標識違規(guī)情況進行投訴和舉報:
電話/傳真:(010)58811738/1783;
網絡:“中國能效標識網”(www.energylabel.gov.cn)。
8 附則
8.1 本規(guī)則有效期5年。
8.2 本規(guī)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